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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改革CDA制度,盡快釋放土地發展潛力


                為了有效運用珍貴的土地資源,而且作為一個可以在較短期內提供土地的方法,應
            全面檢討及改革CDA的制度。


                (i)  未來的CDA:我們建議,日後除了市區重建局的重建項目地皮之外,城規會不
            應把其他地皮劃為CDA,減少對發展的限制。若規劃署認為某區應該綜合發展,可把其認
            為關鍵的規劃參數(planning  parameters)規限下來。若擬發展的項目符合這些要求,便
            不需額外向城規會申請。另外,為了全面體現土地的價值,未來所有拍賣及招標的土地不
            應加入CDA的地段。

                (ii)  現存的CDA:城規會可按個別CDA的大小、業權分散程度等,為發展申請人收
            集一定比例的業權定下某個期限(例如兩年),若到期時申請人仍未能收集指定比例的業
            權,城規會便應把原本的CDA劃分成更小的分區,或者容許該區分期發展。對於一些已劃
            作CDA很長時間的地皮,城規會可用上述的建議制度,把它們改劃作其他指定用途。另
            外,正在規劃中的新界新發展區中,應由政府負起全面規劃的責任,改劃作指定用途,並
            加上必要的規劃參數限制。

                把規劃參數加進規劃大綱圖中,程序上等同改劃土地用途,同樣要經過相關的城市
            規劃程序,咨詢並處理不同政府部門的專業意見,有機會令項目的最終樓面面積較少。
            不過,這最起碼有客觀的既定程序可依,減低不確定性,較能確保發展完成(哪怕規模較
            小),比個別CDA耽誤了20年以上較為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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