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CHINESE_Hou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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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大約是每月 1,700 元,遠低於一個 360 平方呎私樓單位的市值平均租金每月
              11,000 元。此外,政府每月平均為每個單位資助 158 元作保養及其他運作服務之用。

                     假設貼現率為 4%,並假設每個公屋單位的估計可用年期是 50 年,則以現
              值計算,政府實際上是為每個單位提供大約 240 萬元的資助。

                     同樣,為了達到未來十年公屋的供應目標,政府已將 2015 年及 2016 年的
              投資回報撥入「房屋儲備金」(現時結餘為 740 億元)。這是相當沉重的財政負擔。


                     結果是,社會產生了「有樓者」和「無樓者」的差距,而此差距自 2000
              年代中期起一直擴大。令人困擾的是,這跟多項不利的社會經濟後果有關,包括但
              不限於 (1) 公共房屋的編配既不平等亦不均等;(2) 離婚率上升及家庭破碎日益普遍;
              (3)  跨代流動性低及貧窮;及 (4) 社會不公義。

              2. 房屋不均等及不平等


                     公屋單位的面積較其他類別的房屋細小,是香港於 1950 年代實施的徙置
              房屋計劃的歷史產品。有鑑於私人和公營房屋單位大小差距很大,因此若社會的房
              屋分配是有效或最優化的話,則私人和公營房屋的住戶入息差距理應非常大。


                     事實上,公屋明顯未能達到平等的房屋消費。在 1981 年,半數富裕公屋
              租戶的收入跟半數富裕私樓租戶的收入看齊。在 2011 年,雖然情況稍有改善,但
              公屋租戶和私樓租戶的收入分佈重疊情況依然嚴重。

              按房屋類型及收入劃分,處於工作年齡家庭(家庭戶主年齡為20至65歲)的分佈情況
















               資料來源: 政府統計處。


              3. 離婚及家庭破碎

                     2013 年,香港的粗離婚率是每 1,000 人有 3.1 宗,幾乎是 1991 年的三倍,
              幅度之高可能令人吃驚。事實上,香港已躋身世界離婚率最高的十個國家 / 地區之
              一。本報告認為,公屋編配準則存在鼓勵婚姻生活不愉快的夫婦或低收入家庭離婚
              及跨境再婚(在中國內地找到結婚對象的機會相對頗大)的內在誘因。相比作為單
              身人士,低收入的離婚父或母,若其有受供養的孩子或者選擇再婚,他們將可在再
              次申請公屋時,很多時獲得優先考慮;這是由於現行公屋編配準則有利已婚夫婦儘
              快上樓,但並無對首婚及再婚作出分別。這些對離婚的不良誘因可能會進一步令低
              收入家庭的兒童,更受到家庭破碎的影響。


                     居於公屋的離婚女性人數增加,意味著在公屋破碎家庭長大的兒童人數也
              增加,這並不利於在社會向上流動,反而形成難以脫離的隔代不平等及社會流動性
              低的新一代社會底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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