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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于漸:以房屋私有化實踐公義

    09/28/2015 -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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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于漸 
    香港大學經濟學講座教授及黄乾亨黄英豪政治經濟學教授

    我收到兩個垂詢,其一是一位崇尚市場自由的友人,對於我指出部分年輕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社會公平,而視民主為恢復公義、消除貪污的唯一出路。他想知道我對公平社會的看法。

    另一個則是較早前我獲邀出席一個電台節目中有關香港不平等現象及社會流動性的小組論壇後,兩位崇尚市場自由的朋友,詫異我何以主張政府實施資助弱勢社群置業的政策。令他倆大感驚訝的是,我身為自由市場派經濟學者,竟甘冒大不韙,鼓吹有損個人自力更生意欲的民粹式社會主義政策。縱使未有明言,我也猶如聽見他們心裏說:「這叫公義?」

    這些朋友均提出何謂社會公義這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古已有之的「自然秩序」

    之前,公平概念源於對人與人在才能方面不相若的認知,當同一社會中人人認識到必須通力合作,才能共同創建美好生活,理想社會的目標才能實現。換言之,社會上人人也都必須遵行合乎規範和準則的行為。這是古典時期的思維。

    舉例來說,柏拉圖的經典名著《理想國》中,構想出的社會分為三大階層:哲人王(philosopher-king)、守護者(guardian)、公民(citizen),在「理想國」政體中各有本分,社會對同類(即相若)者一視同仁,而對異類(即不相若)者則予以不同對待。這是公義的基本思想,亦是後來構成法治基礎的原則。

    按照古典時期思維,以人與人之間並不平等,但以同類(即相若)者應獲同等待遇的公義概念,則在社會上廣受認同。

    問題在於對待異類(即不相若)者怎樣才算公平?光說待遇不同並不足夠,還須具體說明待遇究竟有何不同才公道,例如兩個工人生產力相同,獲得相同工資固然公道,但對於生產力較兩人高出一倍的那個工人,又應得給予何等待遇?

    古典時期思想家於是創出「自然秩序」(natural order),作為對待異類(不相若)者的準則,這一概念合乎人類天性,是社會道德規範和準則的依據,可憑人類理性思考發現。中國道家思想就以「天人合一」,亦即人與大自然融合,可說近乎「自然秩序」的和諧境界。

    及至啟蒙時代來臨,公義概念亦為之一變:即使才能各有不同,人人得享平等政治權利的觀念於此形成,不平等也就成為公義概念中的關注焦點。政治權利平等的主張,有時亦會延伸至經濟及社會權利亦須平等。

    至於社經權利平等對政治權利平等是否至關重要,隨後更爭論不休。一般論者以經驗為依據,假定極端社經權利不平等現象有損政治權利平等。關鍵之一是在經濟和社會事宜上,應該爭取的究竟是結果平等抑或機遇平等。假如社會上人人能力與才能各異,要爭取結果平等,難免須採取種種厚此薄彼而干預「自然秩序」的措施,以致違背古典時期的公義和法治原則。

    自由至上的英式政觀

    阿當史密斯(Adam Smith)的市場競爭觀念,正正從古典時期的「自然秩序」概念演化而成。在市場競爭原則下,無論屠夫抑或麵包師傅,都應該一視同仁,各獲應得待遇;但由於職業性質有別,實際待遇則毋須劃一。在完全自由而毫無威逼的情況下,自然秩序自然得以施行,人人也可獲公平對待,相當於競爭環境中的市場價格,亦即平等待遇。只要機遇均等,即使經濟結果不同,在整體上就可算合乎公義。

    自由市場秩序,實際上是把自然秩序應用於經濟事務。史密斯對國家壟斷和專利經營現象每多微言,視之為特權以及干預自由市場自然運作,乃強權國家設置的貿易屏障。

    這位蘇格蘭經濟學家的經濟觀與英國政治哲學家的政治觀十分接近。限制君主權力,尤其在仲裁上的權力,一向是英國傳統政治觀的核心,自《大憲章》(Magna Carta)頒布以來,在歷史上不斷演化而成。

    君主立憲及後來的代議政制,無非旨在逐步解除對個人自由的束縛,以達成自由政治秩序及自由市場經濟秩序,對專橫政治加以有效制約,推崇法治,儘可能令人人在政治上獲得平等對待。觀乎以自然秩序為公義關鍵及保障人人政治權利平等方面,英國的公義觀無疑沿襲古典時期思維。

    英國的政治觀,釋出小政府乃個人自由最佳保障的理念;自由市場秩序是自然秩序的一種具體表現。基於至高無上的法治足以約束君主和專政者的仲裁權力,小政府和憲制民主政體在保障個人自由方面,往往被視為較威權君主和獨裁政體優勝。

    多數決制的德國思維

    公義的先決條件在於法治當前最大程度的個人自由,以及最低限度的國家威權,對於這種以個人自由和個人自由選擇為本的中心思想,德國哲學家並不認同。

    他們提出強調全民集體自由意志,而非個人自由選擇的自由觀;一黨多數決制(majoritarian)民主政體正正以全民集體意志為依歸,而通過代議政制表達全民訴求。由個人自決均衡參與的自由選舉,令全民表達的政治意志尤其顯得珍貴崇高,這並非純屬政治行為,而是道德上更高層次的一種取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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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必須通過公屋單位私有化來讓自然秩序得以恢復公信力,重踏正常運作之軌。

    既然如此,一黨多數決制民主政體的權力也就不應受到限制或約束,只要選舉保持自由公平,要體現全民集體意志,民主政府應得以盡享實權。無論是機遇平等抑或結果平等,其實都無關宏旨。說到底,公義關乎政治,不與法治沾邊。

    德國哲學家認為只要選舉自由公平,經濟、社會、政治三方面的公義都能受到保障。可惜歷史告訴我們,這種想法不但異想天開,而且異常危險,助長法西斯主義與共產主義,由此產生的往往並非自由民主政體,而是專制暴政;因為若是這樣,公義原則只被集體意志定性,而非基於法治。

    英德兩國的思想觀持續影響現代民主政治思維。在不均現象較為嚴重的社會,德國觀念往往佔主導優勢;中國在舉步維艱的現代化過程中,就寧採馬克思主義而放棄自由主義,至今才略見求變跡象。

    各地社會不時面對憲制架構難以承受的種種挑戰,社會遭受經濟衝擊,例如2008年的環球金融危機,在量化寬鬆政策影響下,出現社會、經濟嚴重不均現象。而在深受其苦者心目中,對社經公義的印象就更加大打折扣。

    一黨多數決制民主政體因受壓力而轉趨民粹主義,公義原則被打着民意旗號者肆意扭曲;任何人若仍堅持自由市場為體現自然秩序的一種具體表現,則被視為偽君子、屬既得利益者之列。在這個大前提下,群眾往往寧願一黨多數決制民主政體傾向德國思想而非英國思想,民主政體變成既得利益者或有意推翻既得利益者一群的專制傀儡。

    撥亂反正的重新分配

     

    自1980年以來,香港經歷同一挑戰。經濟全球化、中國對外開放,加上低息環境長期持續,在資產價格居高不下的形勢下,社會上財富分布已形成「有產階級」和「無產一族」,社會不公平現象日益惡化,並出現部分中產階級下滑之勢,這究竟是結果不平等抑或機遇不平等?

    在八十年代加入置業行列者,如今已成「有產階級」,當今未有資產者,無疑屬「無產一族」,佔香港人口半數之多。資產價值微升,本屬審慎投資的應有回報,因價格飆升帶來的大筆意外之財,則根本無法預計,亦不見會回落。

    當今香港時局既已如此,我認為必須通過公屋單位私有化來讓自然秩序得以恢復公信力,重踏正常運作之軌。既然全球各地都鼓吹政治權利人人平等,在自然秩序備受巨大衝擊,或傷勢未愈之際,實有必要採取措施,為公平競爭創造條件,否則自然秩序一旦被揚棄或徹底摧毀,社會不公平現象只會變本加厲。

    若把公屋單位私有化視為干預,以致有損自由市場秩序,當然屬於不公義;反之,若視之為可藉以恢復自然秩序,並在公平競爭環境中恢復正常運作,又可避免「長痛」式調整期的措施,則自不然可說合乎公義。事實上民主政體無耐性容忍這種近似無限期的折磨。 

    古典時期思想家構思出自然秩序概念,實在是功不可沒,但現代社會已同時擁有人人平等的政治權利,再不願意跟隨古典時代的時間步伐去解決當前面對的各項社會經濟問題,而傾向於以政治民主化作為解決途徑。

    香港激進派的政治修辭植根德國政治觀,其缺乏耐性的表現既不陌生,亦不難理解;但其以為社會一切弊病皆可單靠政治民主化去解決的想法,實屬愚不可及。話雖如此,但激進派所表達缺乏耐性的政治訊息卻是不容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