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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創新

    河套推更深制度性突破 銜接灣區體制

    2022-02-15

    文章原載《明報》2022年2月15日
    撰文:立法會議員、團結香港基金高級副總裁兼公共政策研究院院長 黄元山博士;助理研究員 曾文軒

    河套推更深制度性突破 銜接灣區體制


    中央政府3年前發布的《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寄望灣區能建成國際科技創新中心,並強調粵港澳三地應建設開放互通、佈局合理的區域創新體系以達成目標。在香港發展科創產業屢遇障礙之際,中央則適時地對香港成為引領帶動灣區科創發展的角色予以肯定,並提出不少措施促進粵港兩地市場互聯互通、生產要素高效便捷流動。我們認為灣區應善用深港河套這塊試驗田,堅持實施具產業針對性、更深更廣的制度性突破,以更大力度策動灣區協同發展。

    全條價值鏈協同 不再前店後廠

    香港科創素來以其國際知名的大學基礎科研見稱,其一優勢領域無疑是生物科技——香港的兩所醫學院均獲列為世界百大,現時多位抗疫專家乃世界頂尖科學家。香港也是全球第二大生物科技融資中心,為科創產業提供重要支撐。然而,香港高校科研成果產業化並不理想,私人資金亦對本地科創未有太大興趣。誠然,香港科創發展步伐明顯大幅落後同儕。

    《綱要》適時地提出加強粵港澳產學研深度融合,我們認為這個融合明顯不再是傳統工業「前店後廠」分工,但也絕不限於坊間提倡在香港進行研究、在大灣區產業化的「前研後產」模式,而應是針對不同細分領域,形成全方位、精細化分工。以生物科技為例,憑藉大學傑出的臨牀醫學研究,香港成為了國際臨牀試驗中心,並在醫療器械的臨牀工程部分有優勢,一直擔當着產業價值鏈的不同部分,能夠向全球輸出這方面的科研服務。

    因此,粵港澳三地的合作模式應是以產業而異、全條價值鏈協同。要讓香港在不同產業的價值鏈上確立自身定位,與灣區城市協同發展,定必須解決市場規模受限、產業鏈不完善這兩項約束。

    須解決市場規模、產業鏈約束

    「創新驅動,改革引領」是《綱要》設下的首項基本原則。過去3年,內地政府積極實施不少制度性突破,銜接粵港兩地體制機制。聚焦生物科技產業,就着市場准入,中央政府在《綱要》推出後不久便發布「惠港16條」,當中推出了「港澳藥械通」政策,允許大灣區內地城市指定醫療機構使用臨牀急需、已在香港註冊的藥物和常用醫療儀器。

    為促成生產要素流通,在人流方面,深圳市政府去年向37名港大深圳醫院的港籍臨牀研究醫生頒發「高級職稱」,直接認可其專業資歷而毋須按內地職稱架構評定資歷。

    物流方面,「惠港16條」也允許內地人類遺傳資源過境港澳定點機構,對香港利用內地龐大的病患者資源進行科研活動非常有利。

    而資金流方面,中央政府在2019年全面允許內地科研項目經費資助香港相關科研項目,俗稱「內地科研資金過河」,讓香港不少頂尖科學家受惠。

    此外,國家在今年1月發布《深圳放寬市場准入若干特別措施》,佈局放寬及優化各領域的市場准入條款,例如支持藥械在深圳進行全周期臨牀評價、推廣真實世界數據應用,及探索設立人類遺傳資源審批管理平台等。

    有關政策的實際操作有待參詳,若實施得宜則有助強化「港澳藥械通」及人類遺傳資源過境措施。

    然而,上述創新政策只惠及藥械產品的流通,及主要鼓勵大學科研活動;要達到粵港全條價值鏈合作,在香港科創產業化方面要更深更廣地改革。香港企業仍受國家發改委及商務部《負面清單》限制,不能在內地投資於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這項限制大大埋沒了香港擅長的基因組研究及基因檢測技術的產業化潛力。

    此外,學界及業界亦反映難以獲取內地知識產權、國家藥監局藥械註冊上市程序繁複,此等限制也窒礙了香港科創業界開拓內地市場。

    同時,兩地生產要素流通未為完善,例如有不少意見反映,內地生物樣本、數據的跨境使用,不應限於定點科研機構,而要更大規模開放予特定區域使用。

    固然,制度性突破理應按部就班、循序漸進,而深港河套應擔當起政策突破改革試點,成為標竿以輻射灣區。《綱要》確實洞悉先機,提出支持深港河套「一區兩園」,成為建設國際化營商環境、實現創新要素便捷流動的試驗田。然而,深港兩地政府只在去年9月首次發布《聯合政策包》,計劃推動河套區創新要素更為流動;文件卻未見任何新實施的制度性突破,而只重申3年來已推行的政策措施。

    善用試驗田 讓改革輻射灣區

    我們認為,河套區確實可針對上述各產業障礙,大膽試行政策改革,例如就市場准入,中央可探索允許由港籍人士擔任主要股東、在河套註冊的香港企業直接進入內地市場,免受負面清單限制,充分發揮香港在基因診療的全鏈條優勢;國家知識產權局也可在深圳河套成立分支,便捷審批區內企業的專利申請,甚至探討參考香港「轉錄專利」制度,認可香港審批的原授專利並在大灣區試行。

    此外,現時已落戶深圳河套的國家藥監局大灣區分中心應具備權力,不止全周期介入,亦能處理區內創新藥械的審批申請,而非只擔任國家藥監局與科研機構之間的溝通中介。

    就要素流通方面,科技部遺傳辦可在深圳河套建立分支,推動完善內地人類數據開放予境外單位及過境香港河套的制度;同時,兩地海關部門也應在做好出入境檢驗檢疫風險管控下,推動生物樣本便捷清關過境河套。

    回顧《綱要》發布3年,不少制度性突破在灣區卓有成效,定將行穩致遠。刻下,這些先例應當收立竿見影之效——兩地應善用深港河套這幅試驗田,持續推出更深更廣、具產業針對性的制度性突破,銜接體制機制,達至粵港澳大灣區各產業全鏈條協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