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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創新

    新興ESG投資趨勢 香港不宜後知後覺

    2019-08-07

    文章原載《星島日報》2019年8月6日
    撰文: 團結香港基金副總幹事 黃元山、助理研究員 江俊燊、羅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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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以環境、社會及管治(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ESG)投資策略管理的資產於過去六年已翻了一倍多,於一八年達到三十點六八萬億美元的規模。半年前,全球最大規模的資產管理公司貝萊德CEO拉里‧芬克(Larry Fink)預言,未來五年內所有投資者將廣泛使用ESG指標協助衡量企業的價值。

    在這股新興的投資趨勢下,香港卻似乎顯得有點後知後覺。細看一六年地區數據,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香港,僅佔全球ESG資產百分之零點零六,遠遠落後於人,歐洲佔百分之五十二點六,美國佔百分之三十八點一。

    與此同時,日本正急起直追。自一四年起,日本ESG投資規模平均每年翻三倍。一二年日本佔全球ESG投資不過百分之零點一,但於一八年已攀升至百分之七,超越加拿大成為全球第三大ESG投資市場,直教香港自慚形穢。

    改善投資表現 規避嚴重風險

    所謂ESG投資,泛指在投資過程中結合對ESG因素的考慮,例如企業的碳排放程度以及氣候變化對業務的影響。愈來愈多研究和事例顯示,考慮ESG因素有助改善投資表現,尤其是規避潛在的嚴重風險。

    美銀美林一七年一項研究指出,ESG表現良好的公司在價格波動、收益波動和破產等方面的風險較低。研究中ESG排名最高的公司五年內每股收益波動率變化中位數為三成二,這與ESG表現最差公司變化中位數九成二形成鮮明對比。

    雖然學術界對於ESG投資風險調整後回報未有蓋棺定論,但部分研究指出ESG投資或能帶來較高的風險調整後回報。例如,有學者對九百六十六家企業進行評估,當中包括一百五十七家杜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成分企業,發現ESG表現優異的企業與同業相比,其股價波動性較低,回報卻更高。

    更重要的是,ESG相關因素可能會為企業或行業帶來嚴重的風險。以氣候變化為例,年初加州太平洋瓦電(Pacific Gas and Electric)成為「第一家因氣候變化而破產的公司」。該公司去年因忽視氣候變化加劇的乾旱和山火風險而導致了加州營溪大火,最終面臨巨額索償而申請破產保護。另一方面,高碳排放的行業或企業亦可能因實踐低碳轉型而受監管或能源科技發展而受挫,令投資者蒙受損失。

    這些ESG相關風險的潛在影響甚大,卻難以通過歷史股價波動分析了解。投資者必須放眼未來,在投資過程中考慮相關ESG因素的潛在影響,方能未雨綢繆,盡量規避這些難以預料卻隨時致命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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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善投資之餘 推動可持續發展

    根據聯合國氣候變遷小組最新報告,要將全球暖化程度限制在一點五度以內需要每年平均二點四萬億美元的投資規模,相當於全球生產總值百分之二點五。若將眼光從氣候變化擴展到更全面的可持續發展需求,單是發展中國家就面對每年二點五萬億美元的資金缺口。於是,如何為可持續發展融資就成為一大難題。

    ESG投資是金融業回應可持續發展挑戰的重要工具。在投資中考慮ESG因素,既滿足了商界對投資回報和風險管理的追求,同時亦將資本引導向可持續發展的項目和企業,可說是商業邏輯和環境、社會價值之間的一個均衡點。當然,ESG投資仍處於早期發展階段,不論質、量都還有很大改善空間,但改善和推動ESG投資,無疑是借助資本和金融力量應對可持續發展挑戰的關鍵一環。

    已成環球趨勢 港不宜落後於人

    ○六年,聯合國支持的《負責任投資原則》網絡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成立,推動各地投資者考慮ESG因素,至今簽署者已從最初一百名增加到超過二千三百名。一五年,該網絡與其他機構共同發表《21世紀的信託責任》報告,推動監管機構將ESG因素考慮納入對基金經理的規管要求,並得到廣泛支持。

    事實上,愈來愈多地區正修訂規例,將ESG元素納入信託責任之中。法國是將ESG元素納入信託責任的先行者,已強制要求資產管理公司披露ESG投資政策,並且向機構投資者引入碳排放匯報要求。歐盟規例則要求機構投資者及基金經理披露ESG相關的企業參與政策。英國年初擬議修訂《盡責管理守則》,當中亦明確加入對基金經理考慮ESG因素的要求。

    將ESG元素納入退休基金管理的發展尤其顯著,相關的退休基金規例修訂見於歐盟、英國、加拿大、美國等地。今年初,國際退休基金監管機構組織亦展開諮詢,建議監管機構要求退休基金將ESG因素納入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之中。

    回顧香港,證監會在一六年訂立《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鼓勵投資者自願參與企業的ESG事宜,並且在一八年發布《綠色金融策略框架》,識別了一系列ESG投資發展中的挑戰。近期金管局和積金局亦就推動ESG投資發出明確政策訊號或要求。縱使香港的監管發展與國際領頭羊仍相去甚遠,但監管機構陸續表態支持ESG投資發展,依然令人鼓舞。

    團結香港基金的社會創新團隊早前發表研究報告,建議證監會修訂《負責任的擁有權原則》,要求基金經理在投資過程中考慮ESG因素,並且在「不遵守就解釋」的基礎上披露其ESG投資的程度和方法。另一方面,公共基金(尤其是金管局管理的外匯基金)應牽頭將ESG元素納入投資政策以及對外聘投資經理的要求中,並適當地披露其ESG投資做法,為市場起示範作用。此外,強積金體系為全港八成五工作人口管理退休金,資產總值達八千億港元,積金局亦應將ESG因素納入其監察範疇。

    在ESG發展的新浪潮中,香港可算是後知後覺。見賢思齊,香港亦應有所作為,展現出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應有的遠見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