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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18C章」上市門檻 助力科創企業獲取融資

4 Apr 2024 (Thu)
This article appeared originally in Ta Kung Pao on 4 Apr 2024 (Thu)
VCG211355755462.jpg


2018年以來,港交所推出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致力為新經濟行業和創新領域的公司提供更多集資渠道,例如在《主板上市規則》中增加第18A章、第8A章和第19C章內容,分別為生物科技公司、同股不同權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提供專屬的上市通道,吸引了百濟神州、信達生物製藥、京東、阿里巴巴、小米等企業來港上市,為香港股市增添活力。而在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的第18C章則進一步為未有盈利和收入的特專科技公司提供新的上市途徑。

第18C章的實施無疑利好科技初創企業。儘管科技型初創企業的增長潛力高,但是普遍存在前期研發投入大、商品化周期長、業績虧損等難題,導致難以通過主板的上市要求而實現在港融資目的。根據有關規定,其所涵蓋的科技公司是指主要從事五大特專科技行業(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硬件、先進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和新食品及農業技術)可接納領域內一個或以上的特專科技產品的研發,以及其商業化及╱或銷售的已商業化公司(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特專科技業務所產生的收益至少達2.5億港元)及未商業化公司。其中未商業化公司由於風險較高,故規定較為嚴格。

門檻過高阻礙潛力科企上市

儘管第18C章已生效逾1年,但是仍未曾有公司透過該上市渠道成功上市掛牌,且僅有2間內地企業,分別為從事自動駕駛研發的黑芝麻智能及從事人工智能藥物研發的晶泰科技,曾向港交所遞交招股書。筆者認為,港股近期表現低迷及外圍環境疲弱等因素固然影響了部分公司循第18C章申請上市的意向,但第18C章過高的上市門檻亦阻礙了具潛力但未有盈利的科創企業在港上市。其中,已商業化公司和未商業化公司在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要求分別為60億及100億港元。

團結香港基金近期發表的題為《優化各界資源協作 推動香港初創發展》的研究報告顯示,在內地、香港、美國的眾多上市制度中,第18C章的市值要求最高。相比之下,上交所科創板和同樣為沒有盈利和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而設的第18A章的最低市值要求顯著較低,分別為10億人民幣和15億港元。事實上,100億港元(約12.8億美元)的市值要求甚至高於獨角獸公司(估值逾10億美元)的標準。然而,統計顯示,在香港的4257間初創企業中,只有18間獨角獸(佔比約為0.4%),意味着絕大多數特專科技行業的本地初創公司難以通過第18C章獲得上市融資。

為了拓展科創企業的融資渠道及促進更多特專科技公司在港上市,筆者建議從兩方面優化第18C章的上市門檻。

第一,可考慮參考其他地區的交易所的做法,如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北交所、納斯達克、紐交所等,適當降低當前對商業化公司和未商業化公司的市值要求。

推動香港初創生態圈發展

第二,可參考上交所科創板的做法,對市值更低一些的公司進一步增加額外指標。實際上,科創板和第18C章在行業屬性上有相似之處,如在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硬件、先進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這四大行業有所重合。然而,科創板設有5套市值及財務指標供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若相應財務指標越好,則預期市值要求越低。

具體而言,可考慮對已商業化公司增設收益及/或現金流量等財務指標的測試,以進一步降低市值要求。而未商業化公司方面,可增設研發成果測試,以降低符合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具備明顯技術優勢等條件的公司的市值要求。正如上文所述,第18A章僅要求申請人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15億港元,並附加要求其產品通過至少一次人體臨床試驗。

筆者相信,通過合理優化第18C章的上市門檻,不僅能在投資者保護與促進科創企業獲取融資之間取得更好的平衡,長遠而言,還有助於推動香港初創生態圈蓬勃發展。


This article appeared originally in Ta Kung Pao on 4 Apr 2024 (T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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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以來,港交所推出一系列上市制度改革,致力為新經濟行業和創新領域的公司提供更多集資渠道,例如在《主板上市規則》中增加第18A章、第8A章和第19C章內容,分別為生物科技公司、同股不同權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提供專屬的上市通道,吸引了百濟神州、信達生物製藥、京東、阿里巴巴、小米等企業來港上市,為香港股市增添活力。而在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的第18C章則進一步為未有盈利和收入的特專科技公司提供新的上市途徑。

第18C章的實施無疑利好科技初創企業。儘管科技型初創企業的增長潛力高,但是普遍存在前期研發投入大、商品化周期長、業績虧損等難題,導致難以通過主板的上市要求而實現在港融資目的。根據有關規定,其所涵蓋的科技公司是指主要從事五大特專科技行業(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硬件、先進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和新食品及農業技術)可接納領域內一個或以上的特專科技產品的研發,以及其商業化及╱或銷售的已商業化公司(經審計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特專科技業務所產生的收益至少達2.5億港元)及未商業化公司。其中未商業化公司由於風險較高,故規定較為嚴格。

門檻過高阻礙潛力科企上市

儘管第18C章已生效逾1年,但是仍未曾有公司透過該上市渠道成功上市掛牌,且僅有2間內地企業,分別為從事自動駕駛研發的黑芝麻智能及從事人工智能藥物研發的晶泰科技,曾向港交所遞交招股書。筆者認為,港股近期表現低迷及外圍環境疲弱等因素固然影響了部分公司循第18C章申請上市的意向,但第18C章過高的上市門檻亦阻礙了具潛力但未有盈利的科創企業在港上市。其中,已商業化公司和未商業化公司在上市時的預期最低市值要求分別為60億及100億港元。

團結香港基金近期發表的題為《優化各界資源協作 推動香港初創發展》的研究報告顯示,在內地、香港、美國的眾多上市制度中,第18C章的市值要求最高。相比之下,上交所科創板和同樣為沒有盈利和收入的生物科技公司而設的第18A章的最低市值要求顯著較低,分別為10億人民幣和15億港元。事實上,100億港元(約12.8億美元)的市值要求甚至高於獨角獸公司(估值逾10億美元)的標準。然而,統計顯示,在香港的4257間初創企業中,只有18間獨角獸(佔比約為0.4%),意味着絕大多數特專科技行業的本地初創公司難以通過第18C章獲得上市融資。

為了拓展科創企業的融資渠道及促進更多特專科技公司在港上市,筆者建議從兩方面優化第18C章的上市門檻。

第一,可考慮參考其他地區的交易所的做法,如上交所科創板、深交所創業板、北交所、納斯達克、紐交所等,適當降低當前對商業化公司和未商業化公司的市值要求。

推動香港初創生態圈發展

第二,可參考上交所科創板的做法,對市值更低一些的公司進一步增加額外指標。實際上,科創板和第18C章在行業屬性上有相似之處,如在新一代信息技術、先進硬件、先進材料、新能源及節能環保這四大行業有所重合。然而,科創板設有5套市值及財務指標供企業根據自身情況選擇。若相應財務指標越好,則預期市值要求越低。

具體而言,可考慮對已商業化公司增設收益及/或現金流量等財務指標的測試,以進一步降低市值要求。而未商業化公司方面,可增設研發成果測試,以降低符合已取得階段性成果、具備明顯技術優勢等條件的公司的市值要求。正如上文所述,第18A章僅要求申請人上市時的市值至少達15億港元,並附加要求其產品通過至少一次人體臨床試驗。

筆者相信,通過合理優化第18C章的上市門檻,不僅能在投資者保護與促進科創企業獲取融資之間取得更好的平衡,長遠而言,還有助於推動香港初創生態圈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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