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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D

謝家駒:政府新政策將大力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

12 Dec 2015 (Sat)
This article appeared originally in 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on 12 Dec 2015 (Sat)

撰文:謝家駒博士 團結香港基金顧問、仁人學社創辦人及首席導師

近年來,香港特區政府的施政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批評。就以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為例,特區政府雖然費盡心思,並投進了大量的資金及資源,亦是引來不少尖銳的批評。筆者是退休人士,過去十年全力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其間亦向政府提出不少的建議,不幸地大多都是石沉大海。

最近得悉政府將在明年四月推出一項新的政策,馬上眼前一亮,因為這項政策將會大大有助社企的發展,假以時日,勢將會引領社企發展走向另一高峰。

這項政策與民政總署所負責推行的〈夥伴倡自強〉社企資助計劃有關。

大約十年前, 特區政府開始為社會企業提供無償的種子資金,先後成立了兩個基金,分別是由民政總署主導的〈夥伴倡自強〉及由社會福利署主導的〈創業展才能〉社企資助計劃。

一直以來,這兩個基金都祗是接受非牟利組織申請,假若不是非牟利組織,便祗得望門興嘆。可是,非牟利組織極可能擅長於提供社會服務,但要他們去興辦需要自負盈虧的社會企業,便有點勉為其難。結果不少非牟利組織創辦的社會企業,在耗盡政府的資助後便難以為繼。

與此同時,愈來愈多由私人出資創辦的社會企業,如雨後春笋般湧現,他們一般更具創業精神,更具創意,更懂得運用市場規律,能夠達到自負盈虧的機會也大大提高。過去幾年間,大量的事例証明,私人出資創辦的社企比依靠政府資助的社企更具生命力,更能創造社會效應。

可是,一直以來,私人創辦的社企完全得不到政府方面的支持,兩個政府出資創辦的基金皆拒他們於門外。

直到最近,民政總署屬下的〈夥伴倡自強〉社企資助計劃終於決定於下一個年度(2016年四月起)開始接受私人出資創辦的社會企業申請資助,條件是此等社企必須自己投放一定數額的資金,基金將提供同等金額的無償資助,最高金額為港幣三百萬元;同時,社企他日如有利潤,分配給股東的部分不得超過當年盈利的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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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屬下的〈夥伴倡自強〉社企資助計劃終於決定於下一個年度 (2016年四月起)開始接受私人出資創辦的社會企業
申請資助,條件是此等社企必須自己投放一定數額的資金,基金將提供同等金額的無償資助,最高金額為港幣三百萬元;
同時,社企他日如有利潤,分配給股東的部分不得超過當年盈利的百分之三十五。
 

社企的真義

這項新政策有重大意義,但也會引起一些誤解及爭議。要澄清誤解及減少爭議,我們首先得弄清楚社企的真正意義。

雖然社企在香港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歷史,而且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大部分市民都聽過社企這個名詞,但是否真的了解它的含意,實屬未知之數。特別是一般商界人士,他們對社企的誤解,實在令人震驚。

社會企業的最基本特徵有三:

首先是社會使命。與一般企業不一樣,社企創辦的目的是想解決或紓緩一個特定的社會問題,所以必須有鮮明的社會使命;

同時,社會企業是一個企業,是一門生意,即是說,要運用市場規律,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創造收入及利潤,最終達致自負盈虧,持續經營。

單是這兩個特徵,便已突顯了社會企業的獨特性,它的社會使命有時會導致一種錯覺,令人覺得它有點像社會福利或服務;但實際卻不是,因為它是要達致自負盈虧的另類服務。它的運作與一般企業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它的目的卻不是積聚財富, 而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

事實上,要兼顧社會使命及自負盈虧絕不容易,亦是社會企業的最大挑戰。

第三個特徵與利潤分配有關。社會企業要能創造到利潤並非易事,但如果真的有了利潤,應如何處理?

目前的做法,假若是由政府全額出資創辦的社會企業,政府規定所有利潤必須全部留在企業內,不得分給任何人士或組織,包括經營該社會企業的非牟利團體。由於所有資金都是來自政府,而政府又不是社會企業的股東,這樣的安排是無可厚非的。

但若是私人出資或集資創辦的社會企業,又該怎樣安排?原則上,由於是私人創辦的企業,股東有全權決定如何分配利潤,毋須政府過問。

事實上,世界各地也沒有統一的做法。因此亦出現一些不同的看法,各有其論據,很難說那一個是絕對正確。

大體而言,基本上有三個不同的主張。

第一,是全不分配給股東,留在企業內作發展之用。主要理由是:投資在社企應該祇著眼於實現社會使命,而非投資回報。

第二,是由股東自行決定,包括大部分(甚至全部)分給股東。主要理由是:股東們提供資金,承担全部風險,獲得分配得來不易的利潤,理所當然。

第三,是容許部分利潤分給股東,通常大約是三分之一或35%。主要理由是:願意投資在社企的股東,主要是認同該社企的社會使命,而非著眼於投資回報,容許這些股東獲分配部分的利潤,是讓他們分享社企成功營運的成果,並令他們確實感到他們所作的是真正的投資,而非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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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意見,是比較傾向第三種。主要是認同該社企的社會使命,而非著眼於投資回報, 容許這些股東獲分配部分
的利潤,是讓他們分享社企成功營運的成果,並令他們確實感到他們所作的是真正的投資,而非捐獻。

一個實例

實際上,這三個不同主張,各有其支持者,百花齊放,毋可厚非。目前在香港 不同的社企, 各自選擇不同的安排。

筆者的意見,是比較傾向第三種。六年前,筆者與張瑞霖一起創辦〈黑暗中對話〉(香港)有限公司的時候,便採用了這個三分利潤的方式,即三分之一留作發展之用,三分之一捐給〈黑暗中對話〉基金,用以支持失明人完成他們的夢想,三分之一分發給股東。我們一共邀請到二十位友好合共集資五百六十萬元來開業。

很幸運地,我們在第二個財政年度而已開始有微利,第三年起,開始可向股東派發股息。坦白說,股東們收到股息,確實是喜出望外,不單是因為有一些現金收入,更重要是確得自己真的作出了投資,而不是做了慈善捐助。

其中一位股東所言可圈可點,他說:「我拿著股息的支票交給太太的時候,她高興得流出眼淚。三年前,我說要投資在社企,她不信,一口咬定是做慈善,現在她終於信了。」

這些股東的投資,不祇在社企獲得盈利的年度得派股息,所持的股份還會升值,而且亦可轉讓給別人,全數取回所投資金,又可以轉投在另一社企上。

政府新政策

現在可以更了解上面所提到〈夥伴倡自強〉新政策的背景及意義。

過去十年來,政府資助社企的對象,主要是非牟利機構,但留意到由私人創辦的社企愈來愈多,而且不少表現得更創新,更靈活,覆蓋的社會問題更廣泛,其社會效應亦不遑多讓。於是覺得在繼續資助非牟利機構興辦社企的同時,也得鼓勵及支持更多私人資金投入創辦社企。但一直受到利潤分配這個問題的困擾。

經過細心觀察本地私人社企的實踐,與及參考了多個外國的經驗,終於決定採取以35% 為利潤分配上限的方式,於下一個財政年度開始接受私人社企申請政府的配對資助。

也許有人會問,若然私人創辦社企已漸成風氣,為何還需政府資助?

理由很簡單,政府及明眼人都看得出,社企大大有助於解決社會上層出不窮的各種問題,社企助人自助,亦可以減低(甚至消除)受惠者的倚賴心態,而且有機會造到自負盈虧,持續經營,有異於需要長期政府撥款或補助的福利服務。況且,政府鼓勵私人投資創辦社企,可以釋放及調動為數不少的游閑資金,一方面解決社會問題,又能創造就業機會,又可以有機會為投資者帶來適量的回報。對政府及社會而言,都是一舉數得。

筆者預料,新政策出台之後,肯定會對社企發展有莫大促進作用。在此亦想鼓勵更多社會人士(甚至工商企業)考慮加入以社企促進社會進步的行列。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2015年12月12日,獲作者授權轉載。


Last Updated 14 Jul 2025 (Mon)
This article appeared originally in Hong Kong Economic Journal on 12 Dec 2015 (Sat)

撰文:謝家駒博士 團結香港基金顧問、仁人學社創辦人及首席導師

近年來,香港特區政府的施政往往受到多方面的批評。就以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為例,特區政府雖然費盡心思,並投進了大量的資金及資源,亦是引來不少尖銳的批評。筆者是退休人士,過去十年全力推動社會企業的發展,其間亦向政府提出不少的建議,不幸地大多都是石沉大海。

最近得悉政府將在明年四月推出一項新的政策,馬上眼前一亮,因為這項政策將會大大有助社企的發展,假以時日,勢將會引領社企發展走向另一高峰。

這項政策與民政總署所負責推行的〈夥伴倡自強〉社企資助計劃有關。

大約十年前, 特區政府開始為社會企業提供無償的種子資金,先後成立了兩個基金,分別是由民政總署主導的〈夥伴倡自強〉及由社會福利署主導的〈創業展才能〉社企資助計劃。

一直以來,這兩個基金都祗是接受非牟利組織申請,假若不是非牟利組織,便祗得望門興嘆。可是,非牟利組織極可能擅長於提供社會服務,但要他們去興辦需要自負盈虧的社會企業,便有點勉為其難。結果不少非牟利組織創辦的社會企業,在耗盡政府的資助後便難以為繼。

與此同時,愈來愈多由私人出資創辦的社會企業,如雨後春笋般湧現,他們一般更具創業精神,更具創意,更懂得運用市場規律,能夠達到自負盈虧的機會也大大提高。過去幾年間,大量的事例証明,私人出資創辦的社企比依靠政府資助的社企更具生命力,更能創造社會效應。

可是,一直以來,私人創辦的社企完全得不到政府方面的支持,兩個政府出資創辦的基金皆拒他們於門外。

直到最近,民政總署屬下的〈夥伴倡自強〉社企資助計劃終於決定於下一個年度(2016年四月起)開始接受私人出資創辦的社會企業申請資助,條件是此等社企必須自己投放一定數額的資金,基金將提供同等金額的無償資助,最高金額為港幣三百萬元;同時,社企他日如有利潤,分配給股東的部分不得超過當年盈利的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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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屬下的〈夥伴倡自強〉社企資助計劃終於決定於下一個年度 (2016年四月起)開始接受私人出資創辦的社會企業
申請資助,條件是此等社企必須自己投放一定數額的資金,基金將提供同等金額的無償資助,最高金額為港幣三百萬元;
同時,社企他日如有利潤,分配給股東的部分不得超過當年盈利的百分之三十五。
 

社企的真義

這項新政策有重大意義,但也會引起一些誤解及爭議。要澄清誤解及減少爭議,我們首先得弄清楚社企的真正意義。

雖然社企在香港已經有二十多年的歷史,而且在政府的大力推動下,大部分市民都聽過社企這個名詞,但是否真的了解它的含意,實屬未知之數。特別是一般商界人士,他們對社企的誤解,實在令人震驚。

社會企業的最基本特徵有三:

首先是社會使命。與一般企業不一樣,社企創辦的目的是想解決或紓緩一個特定的社會問題,所以必須有鮮明的社會使命;

同時,社會企業是一個企業,是一門生意,即是說,要運用市場規律,通過提供產品或服務,創造收入及利潤,最終達致自負盈虧,持續經營。

單是這兩個特徵,便已突顯了社會企業的獨特性,它的社會使命有時會導致一種錯覺,令人覺得它有點像社會福利或服務;但實際卻不是,因為它是要達致自負盈虧的另類服務。它的運作與一般企業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它的目的卻不是積聚財富, 而是為了解決社會問題。

事實上,要兼顧社會使命及自負盈虧絕不容易,亦是社會企業的最大挑戰。

第三個特徵與利潤分配有關。社會企業要能創造到利潤並非易事,但如果真的有了利潤,應如何處理?

目前的做法,假若是由政府全額出資創辦的社會企業,政府規定所有利潤必須全部留在企業內,不得分給任何人士或組織,包括經營該社會企業的非牟利團體。由於所有資金都是來自政府,而政府又不是社會企業的股東,這樣的安排是無可厚非的。

但若是私人出資或集資創辦的社會企業,又該怎樣安排?原則上,由於是私人創辦的企業,股東有全權決定如何分配利潤,毋須政府過問。

事實上,世界各地也沒有統一的做法。因此亦出現一些不同的看法,各有其論據,很難說那一個是絕對正確。

大體而言,基本上有三個不同的主張。

第一,是全不分配給股東,留在企業內作發展之用。主要理由是:投資在社企應該祇著眼於實現社會使命,而非投資回報。

第二,是由股東自行決定,包括大部分(甚至全部)分給股東。主要理由是:股東們提供資金,承担全部風險,獲得分配得來不易的利潤,理所當然。

第三,是容許部分利潤分給股東,通常大約是三分之一或35%。主要理由是:願意投資在社企的股東,主要是認同該社企的社會使命,而非著眼於投資回報,容許這些股東獲分配部分的利潤,是讓他們分享社企成功營運的成果,並令他們確實感到他們所作的是真正的投資,而非捐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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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的意見,是比較傾向第三種。主要是認同該社企的社會使命,而非著眼於投資回報, 容許這些股東獲分配部分
的利潤,是讓他們分享社企成功營運的成果,並令他們確實感到他們所作的是真正的投資,而非捐獻。

一個實例

實際上,這三個不同主張,各有其支持者,百花齊放,毋可厚非。目前在香港 不同的社企, 各自選擇不同的安排。

筆者的意見,是比較傾向第三種。六年前,筆者與張瑞霖一起創辦〈黑暗中對話〉(香港)有限公司的時候,便採用了這個三分利潤的方式,即三分之一留作發展之用,三分之一捐給〈黑暗中對話〉基金,用以支持失明人完成他們的夢想,三分之一分發給股東。我們一共邀請到二十位友好合共集資五百六十萬元來開業。

很幸運地,我們在第二個財政年度而已開始有微利,第三年起,開始可向股東派發股息。坦白說,股東們收到股息,確實是喜出望外,不單是因為有一些現金收入,更重要是確得自己真的作出了投資,而不是做了慈善捐助。

其中一位股東所言可圈可點,他說:「我拿著股息的支票交給太太的時候,她高興得流出眼淚。三年前,我說要投資在社企,她不信,一口咬定是做慈善,現在她終於信了。」

這些股東的投資,不祇在社企獲得盈利的年度得派股息,所持的股份還會升值,而且亦可轉讓給別人,全數取回所投資金,又可以轉投在另一社企上。

政府新政策

現在可以更了解上面所提到〈夥伴倡自強〉新政策的背景及意義。

過去十年來,政府資助社企的對象,主要是非牟利機構,但留意到由私人創辦的社企愈來愈多,而且不少表現得更創新,更靈活,覆蓋的社會問題更廣泛,其社會效應亦不遑多讓。於是覺得在繼續資助非牟利機構興辦社企的同時,也得鼓勵及支持更多私人資金投入創辦社企。但一直受到利潤分配這個問題的困擾。

經過細心觀察本地私人社企的實踐,與及參考了多個外國的經驗,終於決定採取以35% 為利潤分配上限的方式,於下一個財政年度開始接受私人社企申請政府的配對資助。

也許有人會問,若然私人創辦社企已漸成風氣,為何還需政府資助?

理由很簡單,政府及明眼人都看得出,社企大大有助於解決社會上層出不窮的各種問題,社企助人自助,亦可以減低(甚至消除)受惠者的倚賴心態,而且有機會造到自負盈虧,持續經營,有異於需要長期政府撥款或補助的福利服務。況且,政府鼓勵私人投資創辦社企,可以釋放及調動為數不少的游閑資金,一方面解決社會問題,又能創造就業機會,又可以有機會為投資者帶來適量的回報。對政府及社會而言,都是一舉數得。

筆者預料,新政策出台之後,肯定會對社企發展有莫大促進作用。在此亦想鼓勵更多社會人士(甚至工商企業)考慮加入以社企促進社會進步的行列。

原文刊於《信報財經新聞》2015年12月12日,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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