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营房屋供应达标无期 土地发展刻不容缓

公营房屋供应达标无期 土地发展刻不容缓
撰文: 叶文祺 团结香港基金研究员、朱泰亨 团结香港基金助理研究员
公屋轮候册数字以及轮候时间连年创出历史新高,一般申请个案的最新平均轮候时间已达4.5年,进一步抛离3年上楼承诺。

近月,运输及房屋局发布了《长远房屋策略》2016年周年进度报告,一如基金会之前两份报告所预示,根据现时政府所觅得的土地,公营房屋10年28万个单位的供应目标实难以达到。按年报指出,即使所有觅得的土地能如期顺利推出,亦只能提供23.6万个公营房屋单位,与10年供应目标落差近4.4万个单位(表1)。故此,中期房屋供应实在不容乐观,未来五年(2017/18至2021/22)预计每年落成量为1万8千9百个单位,因此,要赶上10年28万的建屋目标,后五年(2022/23至2026/27)需要每年平均建造约3.7万个单位,即每年平均建屋量要较前五年大增近1倍。在现时建筑业劳工短缺及建筑工程屡次延误的环境下,要如期落成新增的建屋规模,情况并不乐观。
更甚的是,就算政府真的能达成10年建屋目标,公屋轮候情况仍难有改善。假设公屋回收数目、分派予轮候册的比例,以及非长者一人个案的公屋单位,都与过去6年平均一样,我们推算,10年后公屋轮候册数字将由今天的28万宗申请,大幅上升至55万宗。即使我们完全撇开包含“大学生甫入学便申请公屋”这类实际迫切性可能相对较低的非长者一人申请,单看主要是家庭个案的一般申请,有关个案在未来10年预计依然将由今天的16万宗,增至近20万宗。
根据年报显示,房委会已用毕所持有的“熟地”(2),房委会过往6年谘询区议会的公营房屋项目中,约八成用地并非“熟地”,而非“熟地”一般需时至少7年以上才可完成发展。中短期政府觅地仍需依赖改变土地用途,但规划署与区议会沟通显然不足,以致改划缓慢,因此,政府需大力投入相关人手及资源,以加快改划进度。
长远而言,政府应多管齐下增加土地供应,包括填海及放宽新发展区发展密度,但在现时土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应该优先任何一种土地发展方法。另外,政府亦需要把未来的发展计划做大丶做快、做好,在规划条件许可下增加发展密度,例如尽快落实修订启德分区计划大纲图,以增加房屋供应等。长远建立“熟地”储备,有助香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亦需齐心合力,支持土地开发!
注:(1) 情况只包括居住在临时建筑物、非住宅大厦、分间楼宇及与其他住户共用的单位之私营房屋住户。
(2) “熟地”即已经规划作住宅用途的土地、土地已完成收回、清拆及地盘平整、并附有适当基建设施的土地。
撰文: 叶文祺 团结香港基金研究员、朱泰亨 团结香港基金助理研究员
公屋轮候册数字以及轮候时间连年创出历史新高,一般申请个案的最新平均轮候时间已达4.5年,进一步抛离3年上楼承诺。

近月,运输及房屋局发布了《长远房屋策略》2016年周年进度报告,一如基金会之前两份报告所预示,根据现时政府所觅得的土地,公营房屋10年28万个单位的供应目标实难以达到。按年报指出,即使所有觅得的土地能如期顺利推出,亦只能提供23.6万个公营房屋单位,与10年供应目标落差近4.4万个单位(表1)。故此,中期房屋供应实在不容乐观,未来五年(2017/18至2021/22)预计每年落成量为1万8千9百个单位,因此,要赶上10年28万的建屋目标,后五年(2022/23至2026/27)需要每年平均建造约3.7万个单位,即每年平均建屋量要较前五年大增近1倍。在现时建筑业劳工短缺及建筑工程屡次延误的环境下,要如期落成新增的建屋规模,情况并不乐观。
更甚的是,就算政府真的能达成10年建屋目标,公屋轮候情况仍难有改善。假设公屋回收数目、分派予轮候册的比例,以及非长者一人个案的公屋单位,都与过去6年平均一样,我们推算,10年后公屋轮候册数字将由今天的28万宗申请,大幅上升至55万宗。即使我们完全撇开包含“大学生甫入学便申请公屋”这类实际迫切性可能相对较低的非长者一人申请,单看主要是家庭个案的一般申请,有关个案在未来10年预计依然将由今天的16万宗,增至近20万宗。
根据年报显示,房委会已用毕所持有的“熟地”(2),房委会过往6年谘询区议会的公营房屋项目中,约八成用地并非“熟地”,而非“熟地”一般需时至少7年以上才可完成发展。中短期政府觅地仍需依赖改变土地用途,但规划署与区议会沟通显然不足,以致改划缓慢,因此,政府需大力投入相关人手及资源,以加快改划进度。
长远而言,政府应多管齐下增加土地供应,包括填海及放宽新发展区发展密度,但在现时土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不应该优先任何一种土地发展方法。另外,政府亦需要把未来的发展计划做大丶做快、做好,在规划条件许可下增加发展密度,例如尽快落实修订启德分区计划大纲图,以增加房屋供应等。长远建立“熟地”储备,有助香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亦需齐心合力,支持土地开发!
注:(1) 情况只包括居住在临时建筑物、非住宅大厦、分间楼宇及与其他住户共用的单位之私营房屋住户。
(2) “熟地”即已经规划作住宅用途的土地、土地已完成收回、清拆及地盘平整、并附有适当基建设施的土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