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港交所ESG修订方向正确 惟监管之余更须支援

港交所ESG修订方向正确 惟监管之余更须支援
撰文:团结香港基金副总干事兼政策研究院主管 黄元山、助理研究员 江俊燊、罗文婷

港交所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一直被部分业界人士批评为扰民政策,纯属门面装饰。ESG之所以被视为扰民,因其要求企业滙报环境及社会方面的公司政策、合规情况及关键绩效指标,但企业往往不理解这些滙报所为何事,只觉得被迫交一份没有意义、没有用途的功课。
但君不见一海之隔,加州太平洋瓦电(Pacific Gas and Electric)年初正因气候变化和加州山火而寻求破产保护。无异于财务风险披露,ESG的用意是要求企业滙报营运中实质重要的事情。ESG滙报不只是一项合规要求,更是鼓励企业自我检讨、改善营运的机制。
团结香港基金的社会创新团队去年为金融发展局撰写ESG策略报告,早前亦再发表研究报告,为香港的ESG滙报发展出谋划策。我们强调,ESG滙报改革方向应该以推动ESG滙报从“合规主导”迈向“策略主导”为目标。过程中,政策制定者不单要改善监管,更应思考如何支援和辅助企业从策略角度考虑ESG风险和机遇。
合规主导到策略主导是发展关键
港交所早于2012年推出《ESG报告指引》,建议企业自愿披露ESG资讯,之后于2016及2017年作出修订,引入“不遵守就解释”的披露规定。然而,现时不少企业只把ESG滙报当作例行公事,为求满足最低限度的合规要求,例如一句“我们设有防止贪污政策”便敷衍了事,是为“合规主导”;只有少数企业真正从策略角度出发,思考公司到底面对何种ESG风险和机遇(例如气候变化的风险和低碳转型的机遇),以及如何应对,并作出相应披露。

近日港交所就修订《ESG报告指引》展开谘询,当中不少建议修订亦与基金会研究报告的建议方向相近,有助推动ESG滙报从“合规主导”迈向“策略主导”。举例说,我们乐见港交所建议增设“强制披露规定”,要求企业滙报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管、管理方针、策略,以及如何评估ESG事宜的重要性。这与我们的建议完全一致,亦将鼓励企业从策略和风险管理角度对待ESG滙报。
我们同时建议港交所在《企业管治守则》中列明,董事会必须承担评估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责任,确保ESG议题进入管理层决策过程。虽然《企业管治守则》于年初刚作修订,短期内未必会再修改,港交所仍于常见问题中厘清董事局的风险评估责任,包括评估重大ESG风险。相信强化董事会于ESG管治的角色,有助推动ESG滙报向“策略主导”模式转型。
此外,不同行业面对的ESG风险往往大相迳庭,例如电力公司应关注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监管风险和机遇,地产公司则更须担心超级台风和海平面上升的威胁。因此我们建议港交所采用“行业为本”的方法,列明不同行业的披露要求,以助公司识别与其行业相关的重大ESG风险。这可提高ESG报告的价值,亦能收窄滙报范围,减轻企业负担。
虽然是次谘询,港交所并未提出以“行业为本”的方法修订《ESG报告指引》的披露要求,但我们仍乐见港交所强调“重要性”原则作为编备ESG报告的关键。港交所明确表示:“若《指引》某个层面被视为对发行人的业务无关重要(如耗水量或产品责任不一定是所有类型的业务都注重的因素),报告应作解释,而不是披露无关的资料/数据。”港交所既强调企业应只滙报重大的ESG事宜,不应宁滥勿缺,同时亦要求企业披露界定重要ESG议题的过程和方法,是推动ESG滙报从“合规主导”向“策略主导”的正确方向。
须支援策略主导的ESG滙报
然而,要鼓励ESG滙报走向“策略主导”,港交所亦须考虑如何减轻“策略主导”的成本,辅助和支援企业识别、评估和滙报重大的ESG事宜。基金会的报告指出,现时大小型上市公司的ESG滙报表现差异显着,很可能缘于小型公司相对缺乏ESG滙报能力和资源。大型公司坐拥丰富资源,较容易消化ESG滙报带来的额外成本,但小型公司却可能倾向节省成本的敷衍了事方式,只求达到ESG滙报的最低要求。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若然政策制定者只有监管而缺乏支援,推动ESG滙报走向“策略主导”将可能事倍功半。
我们建议“行业为本”滙报指引,目的就是为协助企业识别与自身行业相关的重大ESG事宜提供参考基础。国际上不少披露准则均采用“行业为本”之法,例如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披露标准,可作为港交所制订相关指引的参考。我们亦建议政府开发环境及社会的开放取用数据库,尤其是气候相关的数据和情境分析,便利企业评估ESG风险和机遇。政府及公营机构也应与相关专业团体和大学合作,加强ESG滙报能力培训,培育一个高质素的ESG滙报生态系统,减少编制高质素ESG报告的困难。
港交所除了扮演监管者的角色,更应担当促进者的角色,一同推动上述发展,令企业在迈向“策略为本”ESG滙报的路上,走得更加轻松。
撰文:团结香港基金副总干事兼政策研究院主管 黄元山、助理研究员 江俊燊、罗文婷

港交所的《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Governance, ESG)一直被部分业界人士批评为扰民政策,纯属门面装饰。ESG之所以被视为扰民,因其要求企业滙报环境及社会方面的公司政策、合规情况及关键绩效指标,但企业往往不理解这些滙报所为何事,只觉得被迫交一份没有意义、没有用途的功课。
但君不见一海之隔,加州太平洋瓦电(Pacific Gas and Electric)年初正因气候变化和加州山火而寻求破产保护。无异于财务风险披露,ESG的用意是要求企业滙报营运中实质重要的事情。ESG滙报不只是一项合规要求,更是鼓励企业自我检讨、改善营运的机制。
团结香港基金的社会创新团队去年为金融发展局撰写ESG策略报告,早前亦再发表研究报告,为香港的ESG滙报发展出谋划策。我们强调,ESG滙报改革方向应该以推动ESG滙报从“合规主导”迈向“策略主导”为目标。过程中,政策制定者不单要改善监管,更应思考如何支援和辅助企业从策略角度考虑ESG风险和机遇。
合规主导到策略主导是发展关键
港交所早于2012年推出《ESG报告指引》,建议企业自愿披露ESG资讯,之后于2016及2017年作出修订,引入“不遵守就解释”的披露规定。然而,现时不少企业只把ESG滙报当作例行公事,为求满足最低限度的合规要求,例如一句“我们设有防止贪污政策”便敷衍了事,是为“合规主导”;只有少数企业真正从策略角度出发,思考公司到底面对何种ESG风险和机遇(例如气候变化的风险和低碳转型的机遇),以及如何应对,并作出相应披露。

近日港交所就修订《ESG报告指引》展开谘询,当中不少建议修订亦与基金会研究报告的建议方向相近,有助推动ESG滙报从“合规主导”迈向“策略主导”。举例说,我们乐见港交所建议增设“强制披露规定”,要求企业滙报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管、管理方针、策略,以及如何评估ESG事宜的重要性。这与我们的建议完全一致,亦将鼓励企业从策略和风险管理角度对待ESG滙报。
我们同时建议港交所在《企业管治守则》中列明,董事会必须承担评估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责任,确保ESG议题进入管理层决策过程。虽然《企业管治守则》于年初刚作修订,短期内未必会再修改,港交所仍于常见问题中厘清董事局的风险评估责任,包括评估重大ESG风险。相信强化董事会于ESG管治的角色,有助推动ESG滙报向“策略主导”模式转型。
此外,不同行业面对的ESG风险往往大相迳庭,例如电力公司应关注可再生能源相关的监管风险和机遇,地产公司则更须担心超级台风和海平面上升的威胁。因此我们建议港交所采用“行业为本”的方法,列明不同行业的披露要求,以助公司识别与其行业相关的重大ESG风险。这可提高ESG报告的价值,亦能收窄滙报范围,减轻企业负担。
虽然是次谘询,港交所并未提出以“行业为本”的方法修订《ESG报告指引》的披露要求,但我们仍乐见港交所强调“重要性”原则作为编备ESG报告的关键。港交所明确表示:“若《指引》某个层面被视为对发行人的业务无关重要(如耗水量或产品责任不一定是所有类型的业务都注重的因素),报告应作解释,而不是披露无关的资料/数据。”港交所既强调企业应只滙报重大的ESG事宜,不应宁滥勿缺,同时亦要求企业披露界定重要ESG议题的过程和方法,是推动ESG滙报从“合规主导”向“策略主导”的正确方向。
须支援策略主导的ESG滙报
然而,要鼓励ESG滙报走向“策略主导”,港交所亦须考虑如何减轻“策略主导”的成本,辅助和支援企业识别、评估和滙报重大的ESG事宜。基金会的报告指出,现时大小型上市公司的ESG滙报表现差异显着,很可能缘于小型公司相对缺乏ESG滙报能力和资源。大型公司坐拥丰富资源,较容易消化ESG滙报带来的额外成本,但小型公司却可能倾向节省成本的敷衍了事方式,只求达到ESG滙报的最低要求。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若然政策制定者只有监管而缺乏支援,推动ESG滙报走向“策略主导”将可能事倍功半。
我们建议“行业为本”滙报指引,目的就是为协助企业识别与自身行业相关的重大ESG事宜提供参考基础。国际上不少披露准则均采用“行业为本”之法,例如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披露标准,可作为港交所制订相关指引的参考。我们亦建议政府开发环境及社会的开放取用数据库,尤其是气候相关的数据和情境分析,便利企业评估ESG风险和机遇。政府及公营机构也应与相关专业团体和大学合作,加强ESG滙报能力培训,培育一个高质素的ESG滙报生态系统,减少编制高质素ESG报告的困难。
港交所除了扮演监管者的角色,更应担当促进者的角色,一同推动上述发展,令企业在迈向“策略为本”ESG滙报的路上,走得更加轻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