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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b. 「免試」途徑:經免試途徑在港獲取有限度註冊的醫生(目前佔整體註冊醫生的1% )毋須應考香港醫委會的執業資格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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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申請有限度註冊的人士毋須應考香港醫委會的執業資格試,但暫未有機制使他們成為正式註冊醫生。這個制度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具有
                             清晰晉升階梯的「免試」途徑相反。以新加坡為例,當地有大量非本地培訓醫生經「免試」途徑成為正式註冊醫生執業,此類醫生佔
                    iii.
                             該國所有具有效執業證書並正式註冊的醫生約40%。


                             一般而言,經驗較豐富人士若具認可的基礎學位資格(包括28個司法管轄區中近160所學院)、研究生醫學資格(近100個獲新加坡
                             醫藥理事會認可的研究生醫學資格)或取得專科資格(專科名銜獲新加坡專科認證委員會認可),可在新加坡直接申請成為有條件註
                             冊醫生。然後,只要經過最少兩年在公營或私營機構的受監管執業,就能以當地的免試途徑,申請成為正式註冊醫生。另外,提供以
                             免試方式考獲正式註冊醫生的國家,還包括澳洲(通過Competent  Authority  Pathway)及英國(透過取得認可研究生資格、獲當
                             地認可機構贊助、或取得專科或普通科的執業註冊資格)。因此,香港當局亦應考慮讓在公營醫療機構(尤其在公營醫院)已執業達
                             足夠年數的醫生,可以從有限度註冊晉身正式註冊醫生行列。這能夠解除透過免試途徑在港執業醫生的限制,他們不需受限於有限度
                             註冊六項公告指定的執業場所;這種做法並可能提高在港執業的吸引力。醫管局透過有限度註冊招聘海外醫生時,也應該考慮普通科
                             醫生。

                         (ii) 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應考慮列明申請有限度註冊醫生的學位資格,如該人士在世界排名首50位的醫學院取得醫學資格(大部份排名
                             均高於香港的醫學院),最終能有條件晉身正式註冊醫生,而在這些醫學院獲取醫學資格的香港永久居民應獲優先考慮。


                         (iii) 新加坡容許經驗較淺,在其「附表二」(列明28個司法管轄區中近160所學院,香港大學及香港中文大學亦包括在內)規定基礎學位

                             的醫科畢業生申請臨時註冊,並以一年級研究生的實習生身份(Postgraduate  Year  1  trainee                                                   )受聘。他們需要在新加坡認可的醫
                             院完成12個月實習期,方合資格成為有條件及正式註冊醫生,但香港目前沒有相類似的晉升階梯。香港應考慮研究增加類似途徑。


                        (iv) 此外,醫生必須持續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醫療機關註冊,這種明確規定減少了以有限度註冊來港執業的吸引力,其他司法管轄區並無此
                             規定。要增加在港執業的吸引力,香港應考慮放寬有限度註冊醫生必須在海外醫療機關註冊的要求。




                 1 註:《1995年醫生註冊(修訂)條例》於1996年9月1日正式生效。該條例生效前,獲認可英聯邦國家院校的醫科畢業生,毋須通過考試,即可獲香港醫務委員會認可註冊,在香港註冊成為執業醫生。該條例生效後,所有海外
                     院校(包括英聯邦院校)的醫科畢業生(除根據第35條獲臨時註冊的醫生外),均須通過香港醫務委員會舉辦的執業資格試,並完成實習,方可在香港註冊成為執業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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