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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喜華:住屋擠迫 不應歸咎人口政策

    04/16/2018 - 15:21

    文章原載《明報》2018年4月16日
    撰文: 何喜華 香港社區組織協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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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港人認為要解決土地供應問題必須先談人口政策,這個說法其實是因果倒轉,因為人口增長是全世界的必然定律。若要應付人口結構變化及經濟發展,就需重新規劃土地用途,比如說現有土地不足應付新轉變,那我們就要規劃,推算未來房屋供應需求量,從而開發土地以應付人口和經濟所需的土地。

    土地必須因應人口增加而開拓

    香港自五六十年代,每10年人口增加差不多近百萬,比現時增幅更快,為何那時我們仍可處理住屋問題?隨着人口增長,港府自1970年代起,10多年間建造9個新市鎮如沙田、大埔、粉嶺,至後期的將軍澳及東涌等。這些新市鎮透過移山填海而建,新市鎮內超過一半比例為公營房屋,因此在人口如此高增長之下仍能讓港人安居樂業。可惜繼東涌之後,10多年來香港再無填海造地規劃。

    與此同時政府強調公屋對扶貧及脫貧之重要,但卻不積極興建。過往10年公營房屋的落成量都未能達標,平均每年只有約1萬個單位,只及供應目標一半,即每年欠約1萬多個單位,10年便欠缺超過10萬個單位。政府則歸咎於土地供應不足、土地增長落後於人口增長等原因。

    有人把住屋問題歸咎於新移民政策,這是否合乎理性?衆所周知,港人與內地人的跨境婚姻自1980年代開始一直增加,單程證是這些分隔兩地的家庭的團聚門券,自然需求殷切。2017年來港的單程證持有人中,只有0.1%沒有家人在港,即超過九成九都屬家庭團聚。而近四成是港人子女,部分依法例本身已擁有香港居留權(註),其餘六成都有配偶或子女在港。再說,新移民對申請公屋輪候數目是沒有影響的,因為他們的家人原本就是公屋居民,所以他們的申請只是在現有名單加上名字,並不是額外申請,更不可能出現「打尖」情况。

    「新移民是社會負累」記印在不少人的腦海裏,但非常值得反省。單程證持有人的年齡中位數一直較香港整體人口為低,在2016年時足足低了10歲!可見新移民並不是「老弱殘兵」。有部分人指出多達六成新移民沒有工作,其實是誤會一場!因為這數字只反映新移民來港前在內地的工作情况,並不代表他們在香港一樣沒有工作。事實上近年來港新移民的學歷顯著提升,約兩成具大專程度,他們亦更積極投身勞動市場。人口普查資料顯示,內地來港不足7年的新移民的勞動人口參與率一直攀升,至2016年已達54%,與整體人口58%相差無幾。何况新移民家庭普遍難以聘請家傭,那些非勞動的新移民中近六成是家庭主婦,另外亦有兩成多是學生,可見他們並非因懶惰而不工作。而且家庭主婦肩負打理家庭、照顧子女的工作,學生是香港未來的勞動力,對社會的貢獻亦不可以被抹煞!

    此外,新移民的收入亦比以往提高,就業收入中位數在過去10年錄得約25%實質增長,比整體人口同期約13%增長還要快速。新移民經濟特徵的轉變,事實上對公屋的需求愈來愈低。房屋署資料顯示,輪候公屋申請者中新移民佔的比例愈來愈低。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婚姻自由和家庭團聚權利,據此,港人的配偶和子女,無論是在內地或是其他國家,均有權申請來港定居團聚。試想如果有港人因為跨境婚姻而被剝奪在自己所屬地方與家人團聚的權利,這是否現代社會所允許的?假使他們的人權現時被政府剝奪,將來港人的人權又是否得到保障?

    現時社會將矛頭指向新移民,我認為是一種情緒宣泄,並不是理性的。香港過去10多年沒有新增土地,住屋短缺,自然形成不少怨氣,但也不能將問題簡化成現時人口太多。希望政府明白港人怨氣問題根源,將盈餘投放到社會建設特別是在房屋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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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症下藥 方能解決社會問題

    香港貧窮問題最大的表徵體現在住屋問題上,公屋輪候冊累積有近30萬宗申請,平均輪候時間由10年前的1.8年上升至4.6年。苦候公屋無期,超過2萬人居於木屋、寮屋、天台屋等臨時住房,近6000人居於工廈,劏房戶更飈升至10萬大關,甚至非貧窮戶亦淪為劏房住客,當中還要飽受租金昂貴之苦。港府坐擁逾萬億元儲備,為什麼扶貧仍然不力?為什麼基層住屋環境如斯惡劣?

    正如前面所說,把問題聚焦在人口問題而不聚焦在土地供應上是完全錯誤的方向。根源是要面對社會經濟人口發展,了解為何現時會產生高樓價,上樓難、「上車」難,應該要針對這些問題尋求解決。香港以前填海造地達至成功,為什麼現時不可以?

    據團結香港基金數據,本港欠缺9000公頃土地。我認為香港必須像以前一樣大規模填海造地發展新市鎮,以興建更多公屋協助基層上樓,令樓價回復至合理水平,讓中產人士可以置業,提供更多土地讓經濟活動得以蓬勃發展,為打工一族提供向上流動的機會,打破住屋與貧窮的惡性循環,自然減少社會怨氣,使香港重回包容、理想的安居樂業社會。

    註:據《基本法》及《入境條例》,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如出生時其父親或母親已享有香港居留權,該子女即為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香港居留權;有關人士須向入境處申請居留權證明書,並將其附貼於單程證上,才可獲准入境並確立為香港永久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