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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醫生在何地受訓,為了充份發揮其醫學經驗和資歷,政府應考慮設立一個包括國際專家成員在內的獨立專科認證機
                 構,專門負責審核並認證可納入香港專科名冊的專科培訓課程及資歷。新的獨立機構可參考新加坡的專科醫生認證委員
                 會(Specialists  Accreditation  Board;  SAB),該委員會的職責為訂立認證所需的資格、工作經驗及其他必要考慮因素,
                 以及註冊認可的專科培訓課程。另外,政府可考慮參照新加坡SAB的組織、職能與職責,授權改組醫委會教育及評審委員
                 會(Edu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Committee; EAC)。

                 政府為招攬非本地培訓醫生所建議的路徑,可為有限度註冊醫生消除部分限制。政府應確保有關制訂認可醫學院名單的委員
                 會能獨立運作,以作專業客觀的決定。為了能吸納最多海外受訓之優秀醫生,我們建議政府考慮為其三項建議指定條件賦予更
                 多彈性(見第4頁),亦可透過設立額外機制,以招攬及保留未符合指定準則的醫療人才。舉例而言,政府應設立上訴機制,為已
                 在本港醫療體系內工作而未符合指定準則的醫生人才覆核個案申請。

                 政府亦可考慮放寬有限度註冊的限制,以保留醫生人才。例如,醫管局或衞生署聘任的非本地培訓專科醫生,只要繼續為公營
                 醫療機構服務,便可取消有限度註冊年期限定。此外,如非本地培訓專科醫生在醫管局或衞生署服務滿較長年期(舉例為10至
                 15年),亦應考慮放寬其執業場地限制。上述放寬措施應視乎醫生的表現及評核結果而定。

                 另一方面,CSR申請必須經各個有關機構(包括分科學院)嚴格審批程序。專科醫生如獲得CSR資格,醫專應認可其專業資歷
                 等同已取得按照《醫生註冊條例》(Medical  Registration  Ordinance;  MRO)(第161章)第20K條頒受的醫專院士。鑑於其類同
                 專業資歷,獲專科學院提名的醫專院士和成功通過CSR並獲認可為有等同資格的專科醫生,應獲相同事業發展待遇。要達成
                 以上安排,通過CSR的專科醫生應獲頒醫專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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