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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公共房屋政策與社會公義
6.1 資源流失的不公義
現時的公共房屋政策並不合理,因為社會失去了公共房屋的內涵價值,包
括實在的房屋本身,及其佔用的土地,而這些資源的流失卻沒令任何人獲益。
首先,由於補地價款額過高,正如第一章所述,很少住戶有能力補價,故
此納稅人實際上無法回收這一大筆公共資源。這些未收回的地價對納稅人來說只是
紙上談兵,從會計角度看,若一筆賬款在多年後仍無法收回,理應註銷。
更大的問題是,到這些單位的樓齡達到 60 年,殘舊到非重建不可時,相信
屆時補地價將涉及天文數字,唯一能負起重建責任的只有政府,最終還是要由納稅
人承擔,並不公平。
此時值得重申的是,最初的公屋政策目標,在於為民眾提供一個負擔得起
的「房屋階梯」,階梯的每一層都代表著從公屋到居屋、再從居屋到私人住宅此終
極目標的墊腳石。但從現時來看,有關政策目標幾乎不可能達到。一旦一個家庭進
入了公屋系統,幾乎就沒有離開這個體系的希望。
再者,納稅人對住戶提供的津貼是物業作為資產的市價,與作為居所時公
屋住戶所支付的金額之差價。但隨着地價上升,該津貼也隨之上漲。由於公共房屋
單位的市場並不存在,結果,雖然納稅人付出的是房屋單位的資產價值,但住戶仍
只享受到房屋單位作為居所的價值;換言之,納稅人付出的比住户所享用的為多,
這個情況並不合理。
6.2 星港房策影響各異對經濟的影響
納稅人事實上已經將單位送給了住戶,只不過只准居住,不能作為資產。
這個使用權和所有權之間的差異,對社會而言是一種損失,任何人都沒有受益。為
了說明損失的規模,我們可以比較新加坡及香港的人均 GDP。圖 6 表示新加坡和香
港按各自貨幣計算的實質人均 GDP。在有關期間,新加坡大約年均較香港增長率高
1.35%。結果是,若一個新加坡人和香港在 1965 年同樣有 100 元,到了 2014 年,
將會分別變成 1,307 元和 725 元,亦即新加坡的人均收入較香港多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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