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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離婚的代價

                     居於公屋的離婚女性人數增加,意味著在公屋破碎家庭長大的兒童人數也
              有所上升。這對於構建向上流動的社會階梯並無好處,更會形成難以打破的隔代不
              平等及低流動性的新一代社會底層。在離婚公屋住戶長大的兒童,或會缺乏良好模
              範。儘管當然不能以偏蓋全,但以下的可能情景並不太難想像:破碎家庭的兒童在
              母親身邊長大,而且有可能依靠社會福利過活。這些兒童很少機會跟父親見面,因
              為有些父親可能再婚後跟來自內地的妻子居住在另一個公屋單位。有時候,破碎家
              庭的兄弟姊妹更可能因為撫養權分別判給父或母而要分開,好讓父母雙方都符合資
              格申請公屋。


                     有關離婚對社會經濟影響的文獻,主要集中於兩個層面:對離婚人士的子
              女的影響及對離婚人士本身的影響。一項由 Amato 及 Keith(1991 年)進行涉及
              92 項研究的元分析發現,跟父母沒有離婚的子女比較,父母離異的子女在各項福祉
              指標上都較差,例如學業成績、行為、心理及社會適應、自我概念及親子關係等。


                     離婚人士本身亦承受經濟困難以及社交關係的疏離。Biblarz 及 Gottainer
              (2000 年)得出的研究結論認為,離婚人士有較大可能出現抑鬱和焦慮徵狀、濫用
              藥物、健康轉差及較高死亡風險。


                     其他研究亦顯示離婚產生不良的經濟後果。Schramm 研究(2006 年)在
              美國猶他州得出的數據,推算出猶他州 9,735 宗離婚個案在 2001 年的經濟後果,是
              對州政府和聯邦政府產生接近 3 億美元的直接及間接成本。另外,單親父親或母親
              的低收入和缺乏人際安全感甚至可能會傳給子女,因而擴大經濟困境的周期(Ross
              & Mirowsky ,1999 年)。

              4.4  離婚誘因


                     本報告認為,公屋編配準則隱含着鼓勵婚姻生活不愉快的夫婦或低收入家
              庭離婚及跨境再婚(在中國內地找到結婚對象的機會相對頗大)的內在誘因。相比
              作為單身人士,低收入的離婚父或母,若其有受供養的孩子或者選擇再婚,他們將
              可在再次申請公屋時,很多時獲得優先考慮;這是由於現行公屋編配準則有利已婚
              夫婦儘快上樓,但並無對首婚及再婚作出分別。

                     這些對離婚的不良誘因可能會進一步令低收入家庭的兒童,更受到家庭破
              碎的影響。離婚後,父母都成為要供養子女的單親。父母的其中一方可以留居公屋,
              另一方則要租住私營房屋,這令公營和私營房屋的需求均增加,但兩者的供應量都
              有限。


                     因此,由於私營房屋的需求相當大,香港的離婚率既是高昂房價和租金的
              成因,同時亦是後果。此外,離婚亦扭曲了統計數字上家庭收入不平等的情況,公
              屋計劃則變相令該扭曲更加嚴重。            4


                     公屋制度不單止無法保障沒有物業的家庭財富,更尤甚者,公屋制度製造
              了低收入人士離婚率的不良誘因,變相加速家庭破碎、令經濟不平等惡化及為公屋
              產生不理想的鄰舍環境。












              4.  有關統計數字上的家庭收入不平等被扭曲的詳細資料,請參閱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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