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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已補價的居屋及租置計劃單位




























               註:     (*) 以上數據為2012年的數字。
               資料來源:    立法會、政府統計處。

                     表3 提供另一個說明示例。圖中顯示兩個最早期居屋單位的平均售價:於
              1980 年落成的沙田穗禾苑第一期及於 1981 年落成的何文田俊民苑。原售價相較估
              計市值有 30% 折扣,因此這兩項物業落成之時的真正市價分別是每平方呎大約 320
              元及 317 元。在 2011 年,這兩項物業在公開市場的成交價分別是每平方呎 4,066
              元及 5,685 元,即是在 30 年間分別升值 12.7 倍及 17.9 倍,升值速度較同期的消費
              物價指數快四倍。
              表3. 居屋的最初售價及2011年的市價(每平方呎)











               資料來源: Wong (2015a)。


                     因此,若按照現行機制,這兩楝居屋的住戶都極大可能無法在公開市場出
              售物業,因為當向政府繳付補價後,他們很大機會無法在公開市場負擔另一個單位。
              然而,在公共房屋計劃實施的初期,情況本來並非如此。以上述的兩個 1982 年前
              落成的居屋屋苑為例,當時並無按市值調整未繳付補價的限制,是真正的折扣。這
              些居屋單位的早期住戶本質上就是業主,只要居住滿指定年期便可自由出售單位。
              可惜,在 1982 年之後,政府加入限制,規定業主必須先繳付補價才能在公開市場
              出售單位,令真折扣變成假折扣。

                     居屋業主必須向政府完成補價,否則便不能自由出售表面上是他們「擁有」
              的單位,成為「真業主」。問題是,補價金額隨着公開市場的價格波動,而絕大部
              分居屋住戶根本無法負擔補價,這些業戶實際上只能永久居於該些單位。雖然他們
              支付這些單位的發展成本後,可以一直「免費」居住;但由於他們無能力繳付補價,
              因此亦無法離開這些單位另覓居所。即使隨着家庭成員經歷人生的不同階段,令該
              單位不再適合他們的需要,他們亦別無選擇,只能繼續居住。

                     事實上,據研究團隊所知,其他已發展經濟體對出售公共房屋設下的轉讓
              限制,都沒有包括規定業主必須先支付按市價調整的補價,才可以在公開市場出售
              單位(見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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